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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乌鲁木齐市道路运输行业动态监控分级分类报警及处置细则》《乌鲁木齐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12 23:45:51   来源:杏彩体育网页版在线登录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逐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意见》,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法律和法规,结合自治区联网联控报警细则,特制定本细则,针对重点车辆、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管控。具体如下:

  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商)、道路运输企业,在道路运输行业动态监控分级分类报警及处置工作中,应按照各自的行业职责,依法履责,切实发挥出车辆动态监控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作用。

  根据服务商、企业报告的动态监控分级分类报警信息情况,按照动态监控分级分类处置细则,将梳理出的重点企业、重点车辆、重点驾驶员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解聘人员纳入行业黑名单管理,监督指导服务商、道路运输企业依法履责,对不依法履责的,责令整改,依法依规处理。

  确保软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转;对平台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严格按照处置细则,及时向运输企业、市交通运输局推送有关数据。

  确保企业所属车辆车载终端安装的全覆盖;落实行业管理规定,配足专职动态监控人员,开展企业端的动态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处置细则,及时处置报警信息反映出的安全风险隐患,对需要上报市交通运输局的,及时依规上报。

  超速报警:第1级最高超速率10%且超速时间1分钟;第2级最高超速率10%且超速时间2分钟。

  离线小时)后继续驾驶1分钟;第2级连续驾驶超过240分钟后继续驾驶20分钟。

  夜间异动:客运车辆在凌晨2点到5点,第1级持续行驶时长5分钟;第2级持续行驶时长10分钟。

  (1)服务商。出现1、2级报警信息,由平台向驾驶员车载终端下发TTS语音提醒。当日内累计达到5条,4小时内提醒通报运输企业,累计达到10条,24小时内报告市交通运输局。

  (2)道路运输企业。出现1、2级报警信息,当日内累计达到5条,60分钟内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司机进行人工提醒,当日行车结束,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司机进行安全提醒谈话,一个行车周期后,企业组织驾驶员参加教育学习,考试合格再上岗;当日内累计达到10条,30分钟内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司机进行人工提醒,当日行车结束,由企业安全负责人对司机进行安全提醒谈话,一个行车周期后,企业组织驾驶员参加教育学习,考试合格再上岗,并依照内控制度扣除驾驶员违约金;一周内累计达到20条,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司机进行安全提醒谈线条,由企业安全负责人对司机进行安全提醒谈话,一个行车周期后,企业组织驾驶员参加教育学习,考试合格再上岗;一个月内累计达到80条,由企业安全负责人对司机进行安全提醒谈话,一个行车周期后,企业组织驾驶员参加教育学习,考试合格再上岗,并依照内控制度扣除驾驶员违约金;一个月内累计达到100条,企业予以驾驶员解聘、调岗,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3)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服务商、道路运输企业报告的1、2级报警信息情况,梳理重点企业、重点车辆、重点驾驶员,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解聘人员纳入行业黑名单管理。对服务商、道路运输企业未按处置细则履责的,发生迟报、瞒报、漏报有关情况的,一经发现,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超速报警:第3级最高超速率20%且超速时间1分钟;第4级最高超速率50%且超速时间1分钟。

  离线分钟;第4级连续驾驶超过240分钟后继续驾驶60分钟;第5级连续驾驶超过240分钟后继续驾驶120分钟。

  夜间异动:客运车辆在凌晨2点到5点,第3级持续行驶时长20分钟;第4级持续行驶时长30分钟;第5级持续行驶时长60分钟。

  (1)服务商。出现3级及以上报警信息,30分钟内提醒通报运输企业;当日内累计达到3条,30分钟内提醒通报运输企业,24小时内报告行业市交通运输局。

  (2)道路运输企业。出现3级及以上报警信息,15分钟内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司机进行人工提醒,当日行车结束,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司机进行安全提醒谈线条,当日行车结束,由企业安全负责人对司机进行安全提醒谈话,一个行车周期后,企业组织驾驶员参加教育学习,考试合格再上岗;当日内累计达到5条,当日行车结束,由企业安全负责人对司机进行安全提醒谈话,一个行车周期后,企业组织驾驶员参加教育学习,考试合格再上岗,并依照内控制度扣除驾驶员违约金;当日内累计达到10条,企业予以驾驶员解聘、调岗,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一周内累计达到10条,由企业安全负责人对司机进行安全提醒谈话,一个行车周期后,企业组织驾驶员参加教育学习,考试合格再上岗;连续两周达到20条,由企业安全负责人对司机进行安全提醒谈话,一个行车周期后,企业组织驾驶员参加教育学习,考试合格再上岗,并依照内控制度扣除驾驶员违约金;一个月内累计达到30条,企业予以驾驶员解聘、调岗,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客运车辆驾驶员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的,依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二十条之规定,企业予以驾驶员解聘、调岗,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3)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服务商、道路运输企业报告的3级及以上报警信息情况,梳理重点企业、重点车辆、重点驾驶员,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解聘人员纳入行业黑名单管理。对服务商、道路运输企业未按处置细则履责的,发生迟报、瞒报、漏报有关情况的,一经发现,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建立乌鲁木齐市道路运输行业动态监控分级分类报警及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企业,每月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报警信息处置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会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明显问题,总结经验做法,持续推进分级分类报警数据的行业应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乌鲁木齐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推动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企业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行业“黑名单”制度,是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企业以及它有关人员,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将其列入“黑名单”,在一些范围内向社会予以公布,并采取对应惩戒措施。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客观准确、公正公开,分类管理、分级引导,惩戒过失、鼓励修复的原则。

  第五条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对其报送发布的黑名单内容、依据等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方面反映主体违法违规的信息;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事故,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企业以及它有关责任人员;

  (三)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以及它主要负责人;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

  (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七)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3个月内重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客运车辆驾驶员1次超速50%以上;

  (八)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道路运输企业以及它有关责任人员;

  (九)经营性驾驶员一个月内动态监控平台车辆违章一二级报警累计达到100条,三级及以上报警累计达到30条,由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单位主动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十)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负有主体责任的运输企业以及它有关责任人员、驾驶员;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道路运输企业以及它主要负责人;

  (一)相关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列入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黑名单有效期等;

  第八条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应通过“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监管与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黑名单。黑名单信息的发布期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延长1至2年。

  第九条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应按照本制度,建立行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并将认定黑名单信息抄报至市应急、公安、市场监督、文旅等相关部门。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制定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在限期整改期间再次发生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被列入行业“黑名单”期间,必须每月向辖区交通运输执法分局报告安全生产整改情况,并抄送市交通运输局。辖区交通运输执法分局每月至少对“黑名单”公司进行1次重点检查。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被列入行业“黑名单”期间,一并纳入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B级管理,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暂停其申请的行政许可、新增营运车辆、班线许可等相关业务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需重新参加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两类人员”考核并合格;驾驶员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应参加继续教育,1年内实施行业禁入。

  第十四条 黑名单主体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通过信用承诺或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式来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 当事人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依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修复申请,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和《信用修复承诺书》。

  (二)受理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核查申请。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

  (四)修复认定。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通知书》,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

  (五)修复处理。“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监管与服务平台”应根据《信用修复通知书》处理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网站上该名单的公布信息,并将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在网络站点进行公示。《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应隐去个人隐私信息。

  (三)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第十八条 对进入“黑名单”的外地道路运输企业和有关人员,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企业、人员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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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3日乌鲁木齐市道路运输行业动态监控分级分类报警及处置细则

  各道路运输企业、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逐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意见》,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法律和法规,结合自治区联网联控报警细则,特制定本细则,针对重点车辆、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管控。具体如下:一、三方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商)、道路运输企业,在道路运输行业动态监控分级分类报警及处置工作中,应按照各自的行业职责,依法履责,切实发挥出车辆动态监控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非消极作用。(一)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根据服务商、企业报告的动态监控分级分类报警信息情况,按照动态监控分级分类处置细则,将梳理出的重点企业、重点车辆、重点驾驶员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解聘人员纳入行业黑名单管理,监督指导服务商、道路运输企业依法履责,对不依法履责的,责令整改,依法依规处理。

  确保软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转;对平台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严格按照处置细则,及时向运输企业、市交通运输局推送有关数据。

  确保企业所属车辆车载终端安装的全覆盖;落实行业管理规定,配足专职动态监控人员,开展企业端的动态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处置细则,及时处置报警信息反映出的安全风险隐患,对需要上报市交通运输局的,及时依规上报。

  超速报警:第1级最高超速率10%且超速时间1分钟;第2级最高超速率10%且超速时间2分钟。

  离线小时)后继续驾驶1分钟;第2级连续驾驶超过240分钟后继续驾驶20分钟。

  夜间异动:客运车辆在凌晨2点到5点,第1级持续行驶时长5分钟;第2级持续行驶时长10分钟。

  (1)服务商。出现1、2级报警信息,由平台向驾驶员车载终端下发TTS语音提醒。当日内累计达到5条,4小时内提醒通报运输企业,累计达到10条,24小时内报告市交通运输局。

  (2)道路运输企业。出现1、2级报警信息,当日内累计达到5条,60分钟内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司机进行人工提醒,当日行车结束,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司机进行安全提醒谈话,一个行车周期后,企业组织驾驶员参加教育学习,考试合格再上岗;当日内累计达到10条,30分钟内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司机进行人工提醒,当日行车结束,由企业安全负责人对司机进行安全提醒谈话,一个行车周期后,企业组织驾驶员参加教育学习,考试合格再上岗,并依照内控制度扣除驾驶员违约金;一周内累计达到20条,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司机进行安全提醒谈线条,由企业安全负责人对司机进行安全提醒谈话,一个行车周期后,企业组织驾驶员参加教育学习,考试合格再上岗;一个月内累计达到80条,由企业安全负责人对司机进行安全提醒谈话,一个行车周期后,企业组织驾驶员参加教育学习,考试合格再上岗,并依照内控制度扣除驾驶员违约金;一个月内累计达到100条,企业予以驾驶员解聘、调岗,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3)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服务商、道路运输企业报告的1、2级报警信息情况,梳理重点企业、重点车辆、重点驾驶员,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解聘人员纳入行业黑名单管理。对服务商、道路运输企业未按处置细则履责的,发生迟报、瞒报、漏报有关情况的,一经发现,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超速报警:第3级最高超速率20%且超速时间1分钟;第4级最高超速率50%且超速时间1分钟。

  离线分钟;第4级连续驾驶超过240分钟后继续驾驶60分钟;第5级连续驾驶超过240分钟后继续驾驶120分钟。

  夜间异动:客运车辆在凌晨2点到5点,第3级持续行驶时长20分钟;第4级持续行驶时长30分钟;第5级持续行驶时长60分钟。

  (1)服务商。出现3级及以上报警信息,30分钟内提醒通报运输企业;当日内累计达到3条,30分钟内提醒通报运输企业,24小时内报告行业市交通运输局。

  (2)道路运输企业。出现3级及以上报警信息,15分钟内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司机进行人工提醒,当日行车结束,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司机进行安全提醒谈线条,当日行车结束,由企业安全负责人对司机进行安全提醒谈话,一个行车周期后,企业组织驾驶员参加教育学习,考试合格再上岗;当日内累计达到5条,当日行车结束,由企业安全负责人对司机进行安全提醒谈话,一个行车周期后,企业组织驾驶员参加教育学习,考试合格再上岗,并依照内控制度扣除驾驶员违约金;当日内累计达到10条,企业予以驾驶员解聘、调岗,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一周内累计达到10条,由企业安全负责人对司机进行安全提醒谈话,一个行车周期后,企业组织驾驶员参加教育学习,考试合格再上岗;连续两周达到20条,由企业安全负责人对司机进行安全提醒谈话,一个行车周期后,企业组织驾驶员参加教育学习,考试合格再上岗,并依照内控制度扣除驾驶员违约金;一个月内累计达到30条,企业予以驾驶员解聘、调岗,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客运车辆驾驶员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的,依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二十条之规定,企业予以驾驶员解聘、调岗,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3)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服务商、道路运输企业报告的3级及以上报警信息情况,梳理重点企业、重点车辆、重点驾驶员,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解聘人员纳入行业黑名单管理。对服务商、道路运输企业未按处置细则履责的,发生迟报、瞒报、漏报有关情况的,一经发现,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建立乌鲁木齐市道路运输行业动态监控分级分类报警及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企业,每月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报警信息处置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会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明显问题,总结经验做法,持续推进分级分类报警数据的行业应用。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乌鲁木齐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推动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企业及有关人员。第三条 道路运输行业“黑名单”制度,是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企业以及它有关人员,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将其列入“黑名单”,在一些范围内向社会予以公布,并采取对应惩戒措施。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客观准确、公正公开,分类管理、分级引导,惩戒过失、鼓励修复的原则。第二章 认定来源

  第五条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对其报送发布的黑名单内容、依据等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方面反映主体违法违规的信息;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事故,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企业以及它有关责任人员;

  (三)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以及它主要负责人;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

  (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七)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3个月内重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客运车辆驾驶员1次超速50%以上;

  (八)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道路运输企业以及它有关责任人员;

  (九)经营性驾驶员一个月内动态监控平台车辆违章一二级报警累计达到100条,三级及以上报警累计达到30条,由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单位主动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十)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负有主体责任的运输企业以及它有关责任人员、驾驶员;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道路运输企业以及它主要负责人;

  (一)相关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列入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黑名单有效期等;

  第八条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应通过“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监管与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黑名单。黑名单信息的发布期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延长1至2年。

  第九条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应按照本制度,建立行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并将认定黑名单信息抄报至市应急、公安、市场监督、文旅等相关部门。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制定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在限期整改期间再次发生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被列入行业“黑名单”期间,必须每月向辖区交通运输执法分局报告安全生产整改情况,并抄送市交通运输局。辖区交通运输执法分局每月至少对“黑名单”公司进行1次重点检查。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被列入行业“黑名单”期间,一并纳入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B级管理,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暂停其申请的行政许可、新增营运车辆、班线许可等相关业务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需重新参加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两类人员”考核并合格;驾驶员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应参加继续教育,1年内实施行业禁入。

  第十四条 黑名单主体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通过信用承诺或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式来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 当事人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依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修复申请,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和《信用修复承诺书》。

  (二)受理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核查申请。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

  (四)修复认定。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通知书》,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

  (五)修复处理。“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监管与服务平台”应根据《信用修复通知书》处理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网站上该名单的公布信息,并将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在网络站点进行公示。《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应隐去个人隐私信息。

  (三)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第十八条 对进入“黑名单”的外地道路运输企业和有关人员,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企业、人员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主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